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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潘宁炜婚外情如何合法取证?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个人基本情况:潘宁炜,苏州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2002年9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获得江苏省律师协会年度先进个人称号09年在职法律硕士。执业经历:从业后代理过上百起民事、经济、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案件。曾经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包括南京日报社、金陵晚报社、东方卫报社、南京市市委宣传部、南京报兴达报刊发行公司、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目前正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南京年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紫金江宁创业特别社区、南京苏宁环球购物中心、南京德瑞米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明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10余年年执业期间成功办理的重大案件包括:《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南京地区食品召回及索赔第一案;著名围棋棋手毛佳君诉金陵晚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南京鑫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金陵晚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某贩卖毒品案,涉及金额1.5公斤,一审判决死缓;多年以来,成功为多家用人单位处理了多起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2009年南京某船运公司工伤索赔案,劳动者索赔20万,单位最终赔偿9万元,减少损失120%;2012年江宁某单位工伤索赔案,成功为单位争取调解,减少损失50%;2013年句容某单位工伤索赔案,成功为单位争取调解,减少损失30%;2013年南京苏宁门窗有限公司工伤索赔案,劳动者索赔15万元,单位最终实际赔偿6万元,减少损失150%;代理南京报兴达报刊发行公司群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为被告仲裁、一审、二审胜诉;某劳动争议案,涉及公司高管起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代表单位应诉,一审判决劳动合同伪造无效,不予支持公司高管诉请;为南京苏宁环球购物中心处理多起劳动人事争议,获得公司高度认可。律师格言: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和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之间追求法律公正之间努力寻找平衡点。...详情